彰化縣政府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修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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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日期: 2025-12-04 14:01:22  點閱:42


彰化縣政府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修正

總說明 彰化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,提振教師專 業精神,爰依據教育部「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」修正規定, 特訂定彰化縣政府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本要點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本府訂定下達實施,歷經多次修正, 最近一次修正下達實施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。

茲因「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」業經教育部一百十四年七 月十八日臺教師(三)字第一一四二六〇一六一三A號令修正發布,為配 合「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」修正,爰擬具『彰化縣政府特殊 優良教師遴選要點』修正草案,其修正要點如下:

一、 參與遴選對象之基本條件部分增訂行政表現績優;消極條件部分, 增訂霸凌、違法兼職、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情形、具有法規所定 不適任情形、有罪判決確定、違反專業倫理或違反相關法規等不得 推薦,並增訂尚在調查階段者,亦不得推薦。(修正規定第三點)

二、 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三款所訂特殊條件非必備之條件,爰移列至第四 點,並增訂獲頒推動數位學習績優中小學人員、推動數位學習績優 領航教師、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等得優先推薦。(修正規定第四 點)

三、 修正遴選名額,依教育部公告推薦人數,報教育部參加師鐸獎決 選,點次變更。(修正規定第五點)

四、 修正推薦程序,依教育部公告推薦人數上限二倍進入複選,點次變 更。(修正規定第六點)

五、 修正獎勵及表揚,獲教育部師鐸獎者,由教育部公開頒獎表揚並頒 贈獎座,另由教育部安排出國考察,點次變更。(修正規定第七點)

六、 教育部並未補助相關經費,現行規定第九點刪除,其餘點次變更(刪 除現行規定第九點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