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,使其符合公務員服務法(以下簡稱服務法)相關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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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管理員    


張貼日期: 2026-04-27 10:41:13  點閱:124


銓敘部 書函

地址:116204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

聯絡人:顏湘芸 聯絡電話:02-82366467 傳真:02-82366497 電子信箱:pn0503@mocs.gov.tw

受文者:彰化縣政府人事處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

發文字號:部法一字第1155947210號

速別:最速件
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
附件:

主旨: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,使其符合公務員服務法(以 下簡稱服務法)相關規定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
說明: 一、按服務法第15條業明定公務員兼職行為之限制規定,其中 各項兼職行為應報經權責機關(構)同意、備查或免經備 查之適用(例外)情形,業經本部以民國112年7月7日部法一 字第11255919391號令及115年1月12日部法一字第 11458929632號書函分別補充規定及補充說明,並請各權責 機關(構)據以就公務員兼職情形及態樣覈實認定及辦理 (上開函釋已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/人事法規/解釋函令/ 捌、服務/9兼職事項公職及業務項下)。

二、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,請各機關(構)在接獲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通知所屬人員於參加公教人 員保險期間,同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法(以下簡稱公保法) 第6條所定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紀錄時,應儘速依規定查明 原因,並即時查核所屬人員是否從事兼職、其兼職是否踐 行經權責機關(構)同意或備查之行政程序、與其定期填 具之「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」內容是否相 符,以及是否符合服務法第15條相關規定及前揭本部相關 解釋,倘經查重複加保係因不符法令規定之兼職情事所 致,請依服務法、公保法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為處理, 以有效杜絕不符法令之兼職情事。

三、請各機關務必對新進及現職同仁進行定期宣導,並告知違 反規定的效果

。 正本: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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